• 李伟东 律师
  • 执业年限:1年
    江西-吉安-遂川
    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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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伟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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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1)一方的婚前财产;(2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(3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;(4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5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; 注: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人身保险赔偿金,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,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、生活,具有特定的用途,因此,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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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4-12 16:09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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